建設基本工作——行政三聯制大綱

收到設計的效果呢?所以拿中央方面來講,中央設計局先要做總的設計,或政務的設計,然後由各部會擬作部分的計畫,再送由中央設計局審核,這樣做法,各種設計才可以付之實施。

    中央設計局總的設計,應如何做法,首先要知道行政計畫的來源,通常來講,行政計畫是根據國家的政策來的,現在我們的政策,就是抗戰建國綱領,一切計畫都是要依據這個綱領來做的,抗戰建國綱領又是依據什麼地方來的呢?都是依據三民主義而來的,故可說三民主義是我們行政的最高指導原則。所以在我手訂黨政訓練班的訓練目的的時候,要使受訓人員,真能成為實現三民主義的信徒,就是這個意思,實在何止受訓人員,其他部門的長官,亦應該明白三民主義,然後施政方針才不至走入歧途。
    知道了總設計的來源之後,在方法方面來講,最少有兩種工作是十分重要的,第一種就是搜集各種的材料,試行擬訂總預算中各部門工作的預算百分比,擬定了預算的百分比之後,第二種重要工作,就是分別規定各部門的中心工作,並力求其工作上的聯繫,這兩種工作做完之後,經過中央的核准,就可以分交各部會去擬定每月每季每部分詳細的計畫,由其主管者詳細分門負責審核確實之後,再送中央設計局核准備考,經過這核准公佈的手續,就可以付之實施,不特中央要這樣做法,省市縣政府,亦要仿照這個辦法去做,則設計的工作方算完成。
    不過設計的範圍,並不限於這一部分,上面的說明,是指示設計工作中最重要的部分,至於設計中經常的工作如:如何收集材料,整理材料,各種的參考計畫的搜集,與執行的情形如何,考核的結果如何?均應隨時注意,以為下一年度設計的參考,設計工作方可逐年改進。總之,這種行政設計工作,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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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國防設計及經濟設計之有標準與成規可循,我們要創造新的行政設計的方法,樹立行政設計的楷模,希望各位負行政責任的同志下一番苦工,打出新的道路來。
  行政計畫核定之後,第二部分的工作,就是執行的工作了。執行的工作,大概可以分作兩部分,第一部分就是由本機關直接執行的,第二部分就是要命令下級機關去執行的,無論何種機關負責執行的責任,其內部的組織應該合理,現在各機關中對於政令的執行,為什麼會變成遲緩散漫甚至到最後毫無結果的現象?就是因為內部組織不健全之故,比方一件公事,送到一個機關,平均總要一個星期以上方可以出來,加上交通工具之不充分,由中央到省,由省到縣,來回時間,總在一個月以上,又加上機關本身的不合理的組織與人事不健全,時間不限制,因之延宕遲緩,事情如何能夠辦得有效呢?雖有良好的計畫,因為執行的遲緩,最低限度來講,必致失去時機了。我們現在除了在交通方面力求改善外,對於機關內部的組織也應力求改造,要達到這個目的,我就可以告訴你們,我十餘年來在組織上所得到的經驗,簡單來講,就是各機關中,第一要建立一種幕僚長的制度,像軍隊中的參謀長一樣。機關內部的任務,完全由幕僚長負責,則主管長官,可以有時間去主持要務與考慮較大的問題。我常常告訴我的部下說:「你們不要當著委員長是一個字紙簍,什麼公事都拿給我看,你們一點責任都不肯擔負,那不是對待長官及對待自己的辦法,有失政府設官分職的本意。」除了軍事機關不計外,好像我現在所兼任的國防最高委員會、行政院暨各軍事學校的職務,較小的事務,都是由秘書長教育長去處理的,所以我能夠有時候去主持政令和考慮國家的大計。現在大多數的機關長官,犯了兩種毛病,一種是什麼事情都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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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一種是什麼事情都要理的,不理事的長官當然會使他的機關暮氣沉沉,一無進展,另一種什麼事都理的長官,就會使他自己的精神,完全消耗於瑣屑事務上,而不知道其本機關所應該注重推行的中心工作,並且使其部下無責任可負,而不能發展其才幹,這種人雖比較第一種人要好一點,但是從整個的國家立場而言,亦不能算作現代優秀的官吏。

    現在各機關中,有許多不是沒有幕僚長制度的,為什麼事情處理還是不能迅速有效呢?我們試研究軍事的參謀長制度,知道參謀長制度中,有參謀業務條規的詳細規定,所以軍隊能夠依照規律去執行參謀的業務,我們在行政上,不特要實行幕僚長的制度,並且要實行我常常提倡的「分層負責制度」,就是各級機關,無論大小職務,皆要訂定辦事細則。而各機關的辦事細則中,對於各級員司的責任,應另立一章,詳行規定,自秘書長、處長、科長、科員等均應有明顯的法律上的權責,使功過有歸,則事務的處理,不必通通由長官一人來決定,某種事件,到某層為止,法律上定得清清楚楚,不特可以避免推諉卸責之弊,而且對於事務的處理,不必再重重疊疊去批核,必定比現在快當有效得多了,這樣辦法,不特可以得到執行上的敏捷,並且因為責任專一,功過分明,對於考核的工作,亦必比較現在容易著手。可惜我於民國二十三年在中央所下的手令,要各機關妥訂一個規定詳細手續的辦事細則,至今還未見實現,還要今日在此作詳細的說明,這是十分的遺憾。

    但是這兩種新制度,要有詳細研究推行的步驟,才可以完全實現,希望各位把我今日所講的意思,斟酌各機關的實際情形,加以研討,再擬定實行的辦法,因為各機關的情形,各有不同,所以在執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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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應該有逐步推行的辦法。我所講這兩種制度,在我所主管的機關中,有些已經行了十多年,不過現在要求其普遍化,所以就要各位明白這個道理,並且去實行這種制度。

    上面所講的是講本身機關在執行政令時應該改善的地方,這可以叫作直接指揮的工作。但在執行上,還有一種可以叫作監督的工作,就是你的下級機關的執行工作,如直屬機關中的中央對於省市,省對於縣市,及各機關中的附屬機關的工作,他們的工作的執行,也要上級機關有詳密控制的辦法。不過要明白另外一個原則,就是所謂「分級負責制」。這種制度就是要維持該級機關的完整性,這是我多年經驗所發現的原理。我在民國二十三年南昌行營中就頒佈了具體的辦法,如省政府的合署辦公,縣政府的裁局改科,就是這種原則的實現。從前上級機關不明白指揮與監督的分別,所以如由中央的教育部直接指揮省的教育廳,省的教育廳指揮縣的教育局,這樣就破壞了省縣行政的統一性。這樣省縣必不能有整個行政計畫的出現。省主席與縣長,就不能負全省全縣的行政責任,所以就有省合署辦公,縣裁局改科的辦法的頒佈。以教育廳為例,教育廳可以指揮縣長,由縣長去指揮教育科,教育廳對於教育科就是實行監督權,而不直接去指揮教育科。一切廳科公事,應該由省縣直呈與省縣直令。這樣的執行方法,才可以維持下級機關計畫執行的統一性。現在我手訂的新縣制,仍然採取裁局改科的原則,就是這個道理。
    進一步來講,就算在考核方面,也應該實施分級考核的辦法,故可以說「分級負責制」,在計畫、執行、考核三聯制中都應該應用到,這是行政三聯制中主要精神的一種。上面所說的教育行政,不過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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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更新於 2014-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