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工服務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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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士林官邸正館(以下簡稱本館)爲建立志願服務人員(以下簡稱志工)服務紀律,特訂定本守則。
二、服務守則:
1、每月服務至少兩班次,或全年至少服務達96小時。
2、志工應於規定時間提早十分鐘親自簽到,不可委託他人代簽,不得遲到、早退。
3、志工應依照配置時間、指定地點及工作項目服務,如因故需早退者,應事先向
當班班長及志工業務承辦人報備後,提早簽退。
4、志工服務時應配戴工作證、身著白色上衣、黑長褲(裙)與黑鞋,保持服裝儀
容整潔。
5、志工服務請維持主動、積極、真誠、互信、親切之態度;請勿喧嘩、高聲談笑、
聚眾聊天、打瞌睡、吵架、洽辦私事、使用3C產品,保持良好形象,並請注意自
身舉措是否得宜。
6、服務時間請勿安排朋友作陪,以免影響排定勤務之執行。
7、志工於服務時,不得從事推銷、營利、傳教或其他不當行為。
8、志工於執勤時,休息以10分鐘為限。
9、志工應充份了解並確實遵守本身工作內容及服務注意事項。
10、志工應遵守本館各項規定,並接受督導人員之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