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工暫停服務及離隊:
1、連續無故缺席超過一個月,本館得暫停其服務,並通知交回工作證。
2、連續缺席三個月以上未能服勤者,應辦理離隊並交回工作證;惟因公受傷、因病
或有其他正當理由經本館認可者,不在此限。
3、年度考核成績不符要求,以及其他不適任工作、違反志工應盡之義務者,自動喪
失本館志工資格,並通知交回工作證。
4、行為不端、舉止乖張、重大工作過失及其他影響本館聲譽之不適任行為者,通知
離隊並交回工作證。
5、離隊超過1年,如欲再回本館服務,應重新參加志工招募及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