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注意事項:
1、志工非經本館同意,不得以本館志工名義對外協商或從事有損害本館聲譽
之行為,違反者除須負必要之法律責任外,本館得視情節輕重促請志工自
行辦理離隊,或由本館逕予除名,經本館除名者,永不再晉用。
2、工作證僅供志工本人使用,離隊時應繳回本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