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二、土地國有的要義

是人人能自由的生活,人人能自由的生存,人人皆能享受其康樂的幸福。所以 總理說:「民生主義……就是大家都可以發財……享人生的幸福。」然而在朱毛奸匪敲剝搾取之下的所謂共產,不僅是要將我同胞本有的土地,皆要一律清算剷光為止,即使人民在其土改時所分得的土地,「土改」以後,將來亦必將遵循他俄國所謂集團農場、國營農場的道路,及用合作農場等等各種合作名義,使農民原來分得的土地,再收歸於其偽組織徹底統制,這在事實上就是要將其在土改時所分得的土地,仍求盡歸於其偽組織,這不是等於完全「沒收」和「充公」一樣麼?這樣到了最後,不論人民為貧為富,都要使他同歸於盡。至於一般國民個人僅有的生命,自然亦都要聽他鬥爭殘殺,根本無所謂人民的生命財產,更談不上什麼保障了。這樣生命即無保障,生活又無自由,這些事實擺在大家眼前的,實在太多太多了,過去朱毛奸匪所謂「土改」「分地」的這套匪話鬼語,還有人能相信麼?當然,我們對合作農場的原意和方法,其旨在使人民互助合作多得福利的政策,我們自不反對,但對俄匪今日所行的以合作為名,而以沒收充公為目的的政策方法,是要絕對反對的。由此可以證明我們的民生主義與朱毛奸匪的所謂共產主義,無論在內容與事實上,或方法與目的上,都是絕不相容的。講到這裏,或許會有人要問,那末 總理所說「民生主義就是共產主義」的話,究竟如何解釋?不錯, 總理曾經說過這句話,但是我要反問一句,總理有否說過「共產主義就是民生主義」的話呢?大家都曉得 總理只說過「民生主義就是共產主義」,而並沒有說「共產主義就是民生主義」。由此可知 總理所指的共產主義,是民生主義式的共產主義,而決不是指的像俄匪現在所行的這樣「共歸於盡」的共產主義,這樣反轉來看,更可了解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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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理的民生主義決不同於今天俄匪式的共產主義,於此乃可證明 總理當時所指的「民生主義就是共產主義」的意義,乃是只指其主義的原則,而不是指其主義的內容和方法,更不是指其民生主義的目的,就是今日俄匪所行之共產主義的目的,至於主義的原則,那是有很多不同與相反的主義,而其原則倒是有很多相同的地方,所以主義的分別,要在其內容方法和目的上來研究,而決不可僅在籠統抽象性的原則上來爭辯。那麼 總理所指民生主義,就是共產主義,乃是指民生主義的原則,就是共產主義的原則,換句話說, 總理當時所指的共產主義,乃是以民生主義為原則的共產主義,而決不是說像今天俄匪那樣共產主義的原則,就是民生主義的原則了。而且共產主義是有多種方式和多種不同的說法,而決不是僅限於俄匪所行的一種,因而 總理所說的「民生主義就是共產主義」,亦可以說是指民生主義式的共產主義,當無不可。這樣,我們可以了解總理所說民生主義就是共產主義的意義,並沒有錯誤,所以今天我們對於「民生主義就是共產主義」的話,不必特別注意辯解,而倒是將來或有人會說共產主義就是民生主義的話,那情形就不同了,我們自然要嚴正的駁斥,關邪說正人心了。大家還要了解 總理說這句話的時候,是有其不同於現在的時代,和不同於現在的環境的。當時俄帝試行共產,還只有六年,尤其是他們當時實行新經濟政策的時候,在其外面的人,更是莫明真相。特別是其所提倡的所謂「扶助弱小民族,打倒帝國主義」等口號的假面具,亦沒有揭穿,誰也想不到他俄國當初所謂共產的意義和目的,其後果會有像今日那樣空前絕後的浩劫發生呢?如果今日還要拿 總民生主義就是共產主義的話,為曲解民生主義,那我以為他除了甘心願充俄匪走狗或有意誣蔑 總理以外,再無其他作用可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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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相信 總理如果至今還依然健在,看到俄帝今日這樣侵略中國與征服世界奴役人類毀滅人性的共產主義,我敢代表 總理對我們黨員說,我要首先堅決領導大家來抵抗俄帝侵略,徹底反對共產主義,並重加說明「我們的」民生主義,決不是「俄匪式的」共產主義。更要闡明共產主義決不是民生主義了。因之,我們今日要以民生主義的「均富」口號,和實踐平均地權、節制資本、實現民生主義的行動,來作為粉碎朱毛奸匪「共產」和其「土改」的武器。總之,我們的口號越簡單明瞭,越有力量,我們的行動,越堅定確切,也越能昭信於人民。所以我今日特別提出「均富」的口號,來消滅「共產」的毒素,這一點是今日要大家特別辨認清楚的。
    還有關於土地國有的涵義與界說,過去已有過許多爭論,其實這在遺教中, 總理已經一再指示過,平均地權的方法之二,就是「土地國有」。又在建國大綱中標明「凡山林、沼澤、水利、礦場,悉歸公家所有,由公家管理開發」,並且還解釋「公有即為國有,國為民國,國有何異於民有,國家以所生之利,舉便民之事,我民即共享其利。」由此可知, 總理對土地國有的原則,決非如俄匪搾取人民的土地,使之集中於政府,徹底予以統制,用作控制人民的生活與生命的工具。亦非如朱毛奸匪今日所謂「土改」「分地」的方法,作為其階級鬥爭控制人民的魔術, 總理對於土地國有的政策與方法,曾經有了很多明確的指示說:「土地國有之法,不必要收歸國有,若修道路,若闢市場,其所必須之田園廬墓,或所必須之田畝,即按照業戶稅契時價格,國家給價而收用之。」以及「……惟地不必盡歸國有,收取其需用之地,斯亦可矣」的話,我們如能將 總理以上所說的話,再簡單而明瞭地演繹出來,那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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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國有而民用」,換句話講,亦可說是「國有民享」。大家要知道,土地國有,不過是一個原則,至於這個原則,如何運用使之能有益於國計民生,更能增加國利民福,不違反我們三民主義民有民治民享的原則,那就在於政策問題了。我今日對於 總理土地國有的思想,可以確定土地國有的政策,就是在土地國有的原則之下,允許私有財產制度(包括土地所有權)的合理存在,像前面我已經引用過總理所說的「聽其自定地價納稅,但以土地國有權以限制之」的方法,這不是已經非常明顯了嗎?再以淺近的道理來說,如果土地國有的原則還有問題,那麼民眾為什麼還將他私人的土地,仍要向國家繳納賦稅呢?這向國家繳納其私人土地的賦稅,豈不是明白承認私人土地,原是國家所有的嗎?不過他向國家承領得來而已。古今中外各國的政治體制,容有不同,但是人民必須繳納賦稅的原則卻是相同的。這不也是可以證明土地國有的必然性了嗎?我認為土地、人民、軍隊三者,都是屬於國有的,如果任何一個國家不能保有其土地,不能保有其人民,不能保有其軍隊,那其國還能成國麼?當然,這樣的國家,就不成其為國家,而非滅亡不可了。不過一般人也許要反問,國家不獨對於土地要課徵稅收,就是對人民一切所得——例如貨物、遺產、薪給、房屋等等,不也是都要課稅嗎?何以說土地課稅,就證明土地應該屬於國家所有呢?這個觀點是極不正確的,大家須知,田賦與普通稅收的意義,是截然不同的,因為田賦,決不是普通的稅收,田賦的制度,早在我國三千年以前,專是為土地制定的一種特例,就是禹貢的「厥賦惟上上」,以及周禮的「以時徵其賦」。這種田賦的字義,就是特定於徵收土地所得的,我們從夏后殷周以來,對田賦的制度,雖然代有改變,像「夏后氏五十而貢,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畝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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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更新於 2014-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