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實施國家總動員法告全國同胞書

內容來源:卷三十一   書告

隸屬章節:書告 \中華民國三十一年

 

 

——中華民國三十一年五月四日——

 

要旨
    一、國家總動員法是現代國民對國家應盡的初步義務。
    二、要為整個世界人類文明幸福而貢獻人力、物力、和財力。
    三、國家總動員法的頒佈,其主旨在使前方的供應能夠充足,後方    的生活能夠安定,以達成持久戰的目標。
    四、認識法令的重要,切實做到:
    1、要努力奉行法令規定。
    2、利用國民月會解釋法令條文。
    3、要協助政府徹底執行。
    4、要參加同業組織,助成法令的實施。
    五、奮發精神,節約生產,貢獻智力,完成抗戰建國使命。
本文
全國同胞:
    國民政府在三月二十九日頒佈了國家總動員法三十二條,現在政府宣佈這個法令,就要從明天五月五日起開始實施。我們頒行此法於黃花岡先烈紀念日,而又決定在 國父就任大總統紀念日宣佈本法的實施,是要我們同胞追念 國父與先烈對反革命勢力決鬥的精神,為抗戰建國而積極的刻苦耐勞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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奮鬥。我今天鄭重向各位同胞宣佈,希望我們全國同胞一致認識這個意義,重視國家總動員法的神聖,擁護國家總動員法的實行。
    我們 國父從前論及革命救國成功的要訣有兩句重要的話,就是「貢獻能力」與「犧牲自由」。我們國家實施這個總動員法,也就是要求我們國民為保衛民族自由與整個人類自由而犧牲個人的自由,為加強戰鬥力量而貢獻每一個人所有的能力。現代的世界,是一個發揮民族總力以保衛民族生存和人類自由的世界,一切個人本位的觀念和思想行動,均成過去,必須是具有戰鬥能力的國家才能擔任世界和平的責任,必須是人力物力具備高度組織的國家才能立足於今日的世界。我們今天所宣佈實施的總動員法,是現代國家求得生存所必要的一個基本法令,總動員法所規定的事項,都是現代國民對於國家應盡的初步義務;我們國家能否生存於今日的世界,我們國民是否有現代國民的資格,能不能與現代各國的國民並駕齊驅,都要看我們對這個總動員法的實施程度如何而定。
    我們抗戰至今已將五年,開戰之初,就表示了我們作戰的目的是為民族生存獨立而戰,同時即為國際正義與自由而戰。現在我們抵抗暴敵日本的單獨抗戰,已經與世界上反侵略盟邦打倒侵略暴力的大戰連接為一,今年元旦二十六國的宣言,是我們共同作戰的信條,是我們奮鬥到底的目標。這次大戰遍及於五大洋五大洲,全世界皆為決戰的場所。這一個世界的大戰,人類的犧牲與痛苦,可謂到了極點。我們必須要徹底消滅這侵略的惡魔,根本奠立世界的和平,我們的戰爭才算是真正的勝利,我們的世世子孫才有自由生存的餘地。因之我們更要有持久作戰的準備,作艱苦奮鬥的打算。為了這個理由,我們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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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不加強我們全國總動員,更不能不進一步發動我們全國人力物力財力和智力,來供戰爭的使用,來充實戰鬥的力量。我們每一同胞要知道我們此時貢獻人力物力和財力,不祇是貢獻國家,而且是為整個世界人類文明幸福而貢獻,這意義是何等偉大。更要知道這次戰爭是世界規模的全面戰爭,我們中國至少要在盟邦之中不落後,所以我們比之以前要更加刻苦,更加奮發,更加勤勞,發動我們蘊藏未發的力量,加以嚴明的組織和合理的使用,而這就必須大眾同心一德,來實行國家總動員法。
    我們這一次實施國家總動員法,論到立法的內容,和世界各國所頒行的沒有多大差異,但是我們有一個特點,我們總動員法的頒布和實施,不祇是國策的執行,而且是民意的實現。我們抗戰開始的第二年,就頒布了抗戰建國綱領,作為政府人民在戰時一切設施和行動的基準。這一次總動員法,就是根據抗戰建國綱領的要旨和精神而制定的。我們的國家總動員法,可以說是抗戰建國綱領的具體化,和進一步的法制化。從此以後,我們國民可以明白知道為執行國策,我們個人在積極方面應該有怎樣的努力,在消極方面應該受怎樣的限制。由此集中我們的意志,整齊我們的行動,來提高我們抗戰的力量。在另一方面說,因為我們戰爭是發於自衛的必要和正義的自覺,所以在軸心侵略者是壓榨他的人民,而作他侵略政策的犧牲,但在我們中國,則是一般民意要求國家權力的正當發動,來實行戰時的體制,保衛民族的生存。我們輿論的督促,專家學者的討論,各級人民代表機關的建議,從事沒有戰時的一切人力物力和財力,國家不應該施以統制和管理,只有批評統制管理的不嚴密,不周到,不徹底。我們抗戰五年,一般人民受盡艱苦,而毫無怨言,願意犧牲而毫不猶豫,因此這一次總動員法的實施,可以說是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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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國同胞真正民意的要求;我可以斷言,只要執行機關矢勤矢慎,公忠體國,決不是少數自私自利的民族敗類所能阻礙抵制和逃避的。政府為實施本法,當然要嚴密監督,周詳設計,體察情勢的必要,陸續頒訂各種單行法規,一面改進現有辦法,來貫徹本法的主旨,務使前方的供應能夠充足,後方的生活能夠安定,以達成持久作戰和最後勝利的目標。
    我們的國家總動員法,雖是現在才頒布實施,其實在過去我們並不是沒有實行動員,實際上各部門都已開始實行了。例如統籌生產,管制消費,調節物資,管理物價,管理金融,乃至發動勞力,發動智力,發動技術,政府主管機關都在分頭的執行,一般人民和社會也都在自動的實行;不過以往這些辦法,還都是部分的、零星的、不相連貫的,而且做得不夠確實,不夠普遍。現在我們有了國家總動員法,這種種業務,一切就都要法制化,系統化,普遍化,在法律之前,沒有一個人可以例外的,而且在這生死存亡的戰鬥中,一般國民在良心上與天職上,也不應該意圖規避於法律之外的。國家總動員法明白規定了一般人民對於戰時國家應盡的義務是什麼;就要表示國家在積極方面所要求於每一個國民的是什麼,在消極方面所要限制或禁止的是什麼;國民能夠積極奉行法令,盡他應盡的義務,政府不只予以保障,也將予以鼓勵。反之,如果頑視法令,逃避義務,那不僅是沒有現代國民的資格,而且是民族的敗類,這樣不僅政府要予以制裁,而全體社會也要予以唾棄。我在今年元旦,曾經昭告我們國民,「如果我們仍舊因循泄沓,社會不成為戰時的社會,政治與經濟不成為戰時的政治與經濟,一般國民生活,不像真正的戰時國民的生活,那我們不僅沒有制勝的希望,也將無以立國於將來的世界。」因此我當時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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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更新於 2014-09-01